。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有: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其它食品用塑料容器。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品种类型、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现场抽样:见表1,采用随机抽样法由抽样人员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网络抽样: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做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随机购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行情报价为准。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一定的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做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2.4.2网络抽样: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
抽样人员应该依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样品处置见表1。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做处理。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或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被抽样者应当谨慎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5.3.2网络抽样: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2网络抽样:对检验样品封样,并将检验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这类的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见表1需要出示信息),需要被抽检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现场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见生产领域要求)。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方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2、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抽样人员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封样;或者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2、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
2、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3、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抽样人员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封样;或者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4.标明适用的标准瓶口的口径,瓶盖高度,适用瓶子的公称容量,封盖额定扭矩。
5、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抽样人员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封样;或者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注:瓶坯部分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或BB/T0060-2012)
6、标明产品材质;对应材质的CAS号;接触食品类型;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贮存条件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以上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上的问题的重要项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各种食品用塑料容器的检验结果按照本细则表2~表8中各自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2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2年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3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贵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2年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贵港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质量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依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